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行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4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及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粮食企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粮食企业必须使用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印制的发票。
二、粮食企业收购环节使用的收购发票,1997年4月底前可按湘国税函(1997)015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允许新版、旧版收购发票交替使用;从1997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有新的防伪标识的收购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不得计提进项税抵扣。
三、粮食企业收购发票仍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政、征管(发票)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及时通知当地粮食企业,做好互换新版收购发票的各项工作,严格收购发票的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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