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发[2020]9号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工伤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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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工伤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张人社发[2020]9号

全文有效

2020.6.1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费收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保监局《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7)3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335号)、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补充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张人社发(2018)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补充工伤保险费收缴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工伤保险费收缴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企业单位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暂按原方式由人社部门进行收缴,待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交税务部门征缴后,其补充工伤保险费一并交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若在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缴收入(不含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一次性趸缴费用)的8%收缴。

   三、缴费时间与结算

   1、补充工保险费缴费时间与基本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保持一致,按月核算,按月缴纳。

   2、建立清算机制,每月进行核对,确保缴纳数据准确无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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