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医保发〔2020〕16号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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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0〕16号

全文有效

2020.3.19

各区县(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长沙市本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五个统筹区统实施。

   二、减征范围和期限

   (一)减征范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居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市)不得另行隆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期限。减征时间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前期已足额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部可以按定抵缴后续应缴的职工医保费。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享受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一)规范减征或缓缴申报。减征和缓缘期间,参保单位应如实报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缘个人费义务减征和缓缘手续由医保费征缴部门统一办理。

   (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减征费用核算,及时做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减和缓缴期问参保人正常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完善信息平台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尽完成康工医堡费征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单位)类型,调整征缴比例,确保缴费企业(单位)顺畅办理减征或缓缴业务。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疫防控问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减征、缓缴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参保人员当期医保待遇。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相关工作台帐,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市)医保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间答,确保费企业对性减征和缓职工医保或策应知尽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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