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中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158号
全文有效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申报中有关定性问题的请示》(益地税发[1996]5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可予以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第二十三条 规定,对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对于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才可称之为虚假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规定,对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定性为“偷税”;但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或等同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并由此认定为“偷税”是不妥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和划清征纳双方责任的基础。
当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抓纳税人自行申报,提高自行申报率上,要通过采取措施,使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固定业户达100%,其他户达90%以上,同时要抓好真实申报工作,打击偷抗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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