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6]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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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13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10日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的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电站销售的电力,属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名目的罚款收入,是一种价外费用,应按17%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水泥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水泥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具体审批程序按我局湘国税函(1995)124号文执行。  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及墙体材料并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废渣掺兑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还应同时向墙改部门报告;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墙改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及墙体材料企业的利用废渣掺兑量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减免税优惠。

  四、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关于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的规定,工业炉窑属于一般通用设备。因此,对工业炉窑的修理修配收入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炉窑修理修配而外购的材料、支付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为了搞好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与结算环节的衔接工作,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供电、发电企业在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列《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五份报所在地县、市(分局)国税局审查。各县、市(分局)国税局将《统计表》审核盖章后,除退还两份给企业外,税务机关自留三份,其中一份由专管员存档,一份交计财部门记帐,一份由各县、市(分局)于每月20日前寄至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收到各县、市(分局)的《统计表》后,应于每月月底以前进行审核汇总、装订成册,并与省电力公司上报的《统计表》的汇总数据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出原因,涉及到其他地市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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