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6]3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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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3月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8号),此文件已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32号

失效

1996年5月3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6月1日起,我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由地税局征管;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由国税局征管。

  二、省局税政四处负责全省地方涉外税收的税政管理工作。

  三、根据我省各地目前涉外税收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决定,在长沙、岳阳、株洲、衡阳、郴州、常德6市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直接负责本地的地方涉外税收工作。其他各地、州、市设立税政四科,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当地的涉外企业地方税收工作。

  四、严格涉外税务登记与发票管理。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人等,均应于5月底前到当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部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企业所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统一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发票现行管理规定印制管理。企业原存的普通发票可沿用到6月30日,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由地方涉外税务主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五、涉外税收计划纳入各地总体收入计划考核,具体任务由省局根据各地税源情况统一下达。涉外税收的各类报表,按省局的具体要求填报。

  六、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一要根据涉外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并为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要严密组织,迅速行动,认真做好涉外企业地方税种的接管工作。各地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摸清涉外企业及其税源底子,并在5月20日前完成交接工作。三要注重建章建制。针对涉外税收的特点,从起步阶段开始就要注重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四要坚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高标准高质量地为涉外企业服务,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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