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62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地税稽查局对税务违章 案件的查处按省政府湘政发[1995]13号、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5]10号、湘地税发[1995]14号、湘地税发[1995]18号等文件的规定,仍由各级地税稽查局审批并独立执法。
二、我省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规定的稽查对象应当立案查处的标准时,应结合省地税局湘地税发[1995]14号文件第十四条 的规定一并执行。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第(二)款,初步判明稽查对象查补税额后应予立案审理的标准,我省定为20000元。
三、稽查文书的式样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统一规定外,其他应由省局统一的,另行下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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