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01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成率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5号)精神,现将调整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和各地与省局的结算价格函告如下:
名 称 最终销价 与省局结算价
中文四联版 12.90元/本 11.50元/本
中文七联版 19.20元/本 17.00元/本
中英文四联版 13.30元/本 11.80元/本
中英文七联版 19.50元/本 17.30元/本
中文电脑四联版 1.80元/份 1.60元/份
中文电脑七联版 2.50元/份 2.20元/份
中英文电脑四联版 1.90元/份 1.70元/份
中英文电脑七联版 2.70元/份 2.40元/份
上述价格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发票价格,不得擅自提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请各地认真进行清理,及时上缴,以便省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及造币公司办理结算。1996年2月底前汇出的1996年以前领购的老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按省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湘国税征函(1995)012号)结算,2月底以后一律按上述价格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示,按与造币公司签订合同的规定,凡以后扣清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省局发运之日起20日内,必须与省局结清该批发票的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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