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05]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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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18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128号)中第一、第二条和第五条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1.5.发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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