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株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28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各县市区税务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于 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方式:可以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长沙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上述网上银行、市民中心税务窗口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等多渠道缴费。
二、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8〕14号)文件规定,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基数仍按原4094.4元执行。从2021年4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基数按照4043.2元执行(2019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80%)。
三、根据《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株医保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继续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医保减征政策。在减征期限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6%费率档下降为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8%费率档下降为5%。2021年4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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