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发〔2021〕8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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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湘高法发〔2021〕8号

全文有效

2021.4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破产企业公司登记瓶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

管理人(清算组)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对于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清算组)补齐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二、推进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关于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者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四、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一般应由管理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清算组)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五、推进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若公司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应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六、规范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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