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4]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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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1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确保我市2004年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4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定整治重点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决定。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活跃城乡经济、促进消费、解决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整顿市场秩序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自觉从大局出发,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近年来,我市各类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漏洞。有的市场经营户纳税意识淡薄,甚至拒办税务登记,无证经营,不履行纳税义务;有的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有的集贸市场偷税漏税成风。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大量流失。2004年市人民政府将重点整治以批发为主的大型百货、副食、服装、电器、建材专业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以及其他集贸市场。

  二、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发挥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的综合职能作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要深入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确保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倡导治本整治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教育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守法经营。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积极研究制定集贸市场税收的长效监管和治本之策,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整治内容及步骤整治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业户年实际经营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三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四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五是发票使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六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

  整治检查时间安排具体是:3月1日-3月10日为准备、发动阶段;3月11日-3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自报、自行整改、补缴税款阶段;4月1日-11月30日为税务部门集中整治、对重点业户检查、一般业户检查和全面检查阶段。纳税人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自行纠正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对纳税人在自查自纠期内主动补办税务登记证、补缴税款的,不予处罚。在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阶段,经税务部门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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