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3]10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发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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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发票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10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2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及湖南省国、地税局就此问题的会议纪要,现将货物运输发票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市、州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主管局长负责制,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推广及实施工作。

  二、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

  (一)区县级

  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录入运输发票抵扣联,由税务代理负责人一般纳税人申报的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录入运输发票抵扣联,抵扣联信息(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在每月申报期进行申报。

  各区县局应指定专岗负责使用《国税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纳税人到税务局版)》接收每月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申报信息,并按照《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审核。每月申报汇总信息文件于每月15日上报到各市、州局指定的上报地点。

  如指定了多岗负责接收抵扣联信息,则各区县局应使用《国税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税务局到税务局版)》将各个岗位接收的抵扣联申报信息进行汇总,然后于每月15日上报到各市、州局指定的上报地点。

  (二)市州级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指定区县局抵扣联信息的上报地点(使用FTP或其它电子方式)并通知各区县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2日前将各区县局上报文件使用《国税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税务局到税务局版)》进行汇总,对未及时上报的必须通知进行补报,不得遗漏。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2日接收地税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接收电子信息时必须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对汇总和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纪录的发票数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并将地税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和抵扣联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报到省局指定的地点。

  (三)省级

  省局每月23日负责接收各市、州局上传的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汇总和清分比对,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比对结果不符的申请抵扣发票信息交省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将不符申请报税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给省级地方税务局。从总局接收跨省货物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信息,提供本省货物运输发票的稽核结果信息的查询和下载。

  三、此项工作相关的软件放在省局35服务器"工具软件/税务软件/流转税/货运发票"目录中。有《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国税货物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纳税人到税务局版)》、《国税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税务局到税务局版)》等软件。各市州国税局上传的清单电子信息地点"各地上传/信息中心/货物运输发票"中的相关市州目录中。

  四、关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目前总局下发的软件暂不能打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先填制纸质清单再录入软件,在软件设置打印功能后,再自动打印纸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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