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326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要求,该文件自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后执行。在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运行之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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