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3]27号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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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3]27号

失效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综合督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知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各类工程承包人(或挂靠人)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所得,按照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承包形包括:1、挂靠国有、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上缴一定管理费后直接向建设单位承包建筑安装工程;2、接受国有、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转包、分包工程;3、由建筑安装企业出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栋号承包或项目承包,并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定费用后,拥有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处置权的;4、其他形式的工程承包。

  三、对合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个体业主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建筑安装企业、个人和全伙从事建筑安装的业主以及实行各类形式承包的建安工程一律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工程总收入依2%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工程项目又未实行个人承包的建安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报县(市)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其自营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按建安工程总收入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许可证俱全、财务核算健全的正规国有、集体施工企业。

2、其工程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承建施工企业财务的统一核算,且盈亏核算真实,利润分配权归属企业所有。

3、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建施工企业的工程款,由承建施工企业统一结算,并全部通过双方的合法银行帐户承收、承付。

4、工程项目购、用的材料要纳入施工企业的材料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材料的购、领、耗、存情况。采购的材料要全部有合法票据。

5、承建施工企业对建设方的工程项目签订总包合同后,不再将承建工程项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包、分包。对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参建工人80%以上是属本企业职工,确需聘用的临时工要经劳动、税务部门办妥批准手续。

  六、外地来长建安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经县(市)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可按本通知第五条 办理,否则,一律按术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地来长建安企业必须于开工前,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和内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或公司章 程)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五条 规定的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工程项目又未实行个人承包的;

      3、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依法代扣代激个人所得税的。

      本通知从2003年6月3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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