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3]57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和《财政部关于多征属中央收入的所得税退库问题的通知》(财预函[2003]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和退库程序以及多缴税款审批退库权限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多缴税款审批退库权限在财政部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谁征收谁审批退库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分)地税局负责审批退库。
五、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县、市、区(分)地税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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