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政办发[2006]52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相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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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房地产相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耒政办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房地产相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房地产相关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湘财税[2005]101号、衡财税[2006]51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税征管的若干规定》(耒政发[200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起对全市建筑安装项目及房地产税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及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检查顺利实施,成立房地产相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符成安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家成、市政协副主席鲁仕清、市政府副调研员、财政局长肖龙云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人大财工委、政协财工委、监察、审计、建管、国土、规划、城管、房产、地税、国税、财政、工商、公安、法院、检察院、招商局、四个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地税局,由梁志雄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剑伟、李致光兼任副主任,并从财办、财政、地税、房产、税侦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二、检查对象、时期及内容

在耒阳市范围内有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行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外资企业,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检查期限

重点检查2002年元月1日以来开工的建筑安装及房地产项目,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检查有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房地产基建过程中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资金、印花税,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结算。

  五、检查步骤

这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时间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要开好三个会议,一是制定方案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二是领导小组会议,统一思想,部署检查方案,三是检查组成员会议,学习有关税收业务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个阶段为摸底阶段,由规划、建管、工商、地税、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各自掌握的情况,提供与建筑安装及房地产项目有关的信息,由规划局提供2002年以来办理建设规划手续的具体名单及相关数据,由建管局提供2002年以来批准开工的基建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数据,由房产局提供2002年以来的房屋办证情况以及房屋销售情况,由工商局提供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的注册登记信息,由国土局提供国土转让信息资料,由地税、国税提供已掌握的房地产、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名册以及税收征收情况,然后综合各单位情况确定检查具体对象和项目,为检查实施作好准备。

  第三个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2006年9月至2006年12月31日,联合检查组分成若干小组,实行分组负责制,各组完成指定的检查范围。在检查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组织清理与动员纳税人自查相结合。凡在11月30日前主动申报足额缴纳应纳税额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否则从严查处;二是组织清理与逐步规范相结合。清理一户,规范一户;三是清理施工方(或开发方)与清理建设方相结合;四是财税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配合相结合。

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按照国、地、财三个部门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整理,交地税、国税、财政机关审理后分别作出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配合,自觉接受检查,做到边检查、边结案、边入库、边处理,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个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后。通过这次检查要摸清我市房地产市场税源状况,澄清税源底子,认真分析偷、逃、欠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防止新的漏洞,各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六、检查要求

  1、参加检查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高度负责,不受任何部门干扰,及时检查、及时结案,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清查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关系,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2、对检查出来的税款,地税、国税、财政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入库,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欠缴税款的,要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

  3、司法机关要为税收工作保驾护航,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公安、检察、法院、规划、城管、财政、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房地产税收检查,追缴偷、逃、欠税。

  4、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人欠税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有关税收违法行为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对欠税单位法人代表及纳税个人依法阻止办理出境手续。

  5、实行欠税一票否决制,凡有欠税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纳税个人,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授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不得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经评定为各种荣誉称号的,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已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罢免、取消其资格。

  6、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欠税的追缴工作,建管部门对有欠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其参加新的招投标项目,不得批准新工程项目施工,必要时城管部门对有欠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强制其缴纳欠税。规划、国土、房产、建管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凭税务部门的税票、发票及其他完税证明办理各类证照手续。对各相关部门不支持、不配合工作,不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把关不严,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扣拨其相应经费,对未按规定办证,已发出证件的要限期收回。

  7、所有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不得为偷、逃、欠税行为说情,更不得阻挠、妨碍清查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8、对涉及偷税、抗税、妨碍追缴欠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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