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13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4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标准及范围收取。
二、纳税人交纳发票保证金时,税务机关应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不得再使用原《发票保证金收据》。
三、《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各使用单位向市、州局计财部门领购。原《发票保证金收据》应登记造册,由各市、州局征管部门监督统一销毁。
四、本文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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