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2006]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12日起,我省公路客运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时,统一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发票式样附后)。
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印制计划,省地税局审批,湖南中南金叶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制,每本价格4.2元(每本100份)。
三、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当地发票需求量,按月向省地税局申领,并发放至各县、市、区地税局。
四、客运经营者凭《发票领购簿》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方可领购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五、各级地税局、交通局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共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启用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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