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6]9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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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湘地税函[2006]9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16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层近两年执行“双简”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对有关事项重新进行明确,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手续,以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应纳税核定(调整)通知书和纳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实行简易申报。

  二、对地处乡村、交通不便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按年申报缴税。

  三、对地处城镇及工矿区的“纯管户”年纳税额在3000元以下,销售货物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的“共管户”年纳税额在1200元以下的,可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税。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的其它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湘地税函[2004]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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