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碎石片石石灰等建材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函[2005]9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中省市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碎石、片石、石灰等建材加工行业税收管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碎石、片石、石灰等建材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税务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凡从事碎石、片石、石灰等建材加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法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根据我区国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由国税部门直接征管;对偏远、零散的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由国税部门依法委托代征。
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严格票证管理制度。区国税局与受托代征单位(苏仙区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统一代征范围和征收标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代征行为,防止越权越位;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标准征收,分户建立台帐,按月统计纳税人购销数量、税款征收划缴情况并报送国税机关,不得擅自调整征收标准、改变税种,严禁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确保代征税款按月及时足额入库。
三、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处理力度。国税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税等违法行为。对不按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如实申报,或不接受国税部门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拍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国税、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的证照办理、行政许可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全面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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