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2008年9月27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实施)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92号
失效
2005年8月29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50%提高到80%,湘地税发[1994]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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