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工发[2008]46号益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益阳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回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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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益阳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回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工发[2008]4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1日

各区县(市)总工会、市直局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益阳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回拨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回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县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益阳市地税局、益阳市总工会关于代征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范围内所有实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单独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建立收支预算、决算制度。工会经费的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第二章 回拨条件

  第四条 依法建立了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并设立了独立的银行帐号的缴费单位。

  第五条 能够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统一报市总工会。

  第六条 基层工会联合会严格执行工会财务各项规章制度,本级及所属基层单位无截留应上解经费行为。

  第七条 其他上述不包括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回拨标准

  第八条 实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其工会组织应留成经费,按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按3‰附征工会经费的均按60%回拨。

  第四章 回拨办法

  第九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工会组织应留成经费,一般由市总工会于次月10-20日回拨至其工会组织在银行独立开设的工会经费存款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经费暂时留在市总工会集中帐户上,待账户开设后再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待其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其工会筹备金应返还部分,由市总工会于其建立工会组织次月10-20日回拨至其工会组织独立开设的工会经费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所属的分厂(公司)或其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其工会组织不是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会小组或总厂、总公司、出资单位工会的分会等),应留成经费由市总工会一并回拨至总厂(公司)或出资单位工会;工会组织是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应留成经费由市总工会直接回拨至其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基层联合工会的活动经费,采取从市总工会回拨基层联合工会成员单位应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按季拨付给基层联合工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上述分成比例,如遇上级工会对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调整,按上级工会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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