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函[2008]79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税费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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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税费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政办函[2008]7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6日

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区内各厂矿企业、私营业主: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费征缴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费缴纳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苏仙区税费缴纳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湘惠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陈新街、区国税局局长罗冬宁、区地税局局长王国雄、区统征办主任李海清、区检察院预防局局长吴康桥、苏仙公安分局副局长胡成春等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检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区财政局(区委综合办公大楼13楼),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廖爱国任组长,具体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和年限
  重点检查煤炭、有色金属采选冶、房地产、建筑安装、宾馆、餐饮、娱乐行业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纳税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货款已收、已发出而未计销售收入、未开增值税票或销货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金或增值税的行为;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隐瞒销售数量、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金或增值税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实际销货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发票而将一部分金额用运输发票开具收取的现象;是否存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会计处理过于简单,不能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能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因隐瞒收入导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少缴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运输企业营业税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5日-9月30日):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此次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区财政局:2883486、区国税局:2850082、区地税局:2890524、区统征办:2895446、区检察院:2891233),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税费违法行为。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国税纳税自查报告》、《纳税人自核自缴清算汇总表》,并于10月15日前将《报告》、《汇总表》报送联合检查组。凡纳税人自查出有关涉税费问题并自行补缴入库税款和滞纳金的,将不予处罚。
  (三)重点检查阶段(10月16日-12月25日):联合检查组对纳税人实施重点检查,并下达检查处理意见书。对蓄意隐瞒经营情况,造成偷、逃、抗、骗税费行为的予以坚决打击,并依法从严处理。
  (四)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31日):检查结束后,相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整改,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制度,确保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税费缴纳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发动,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二)严格执法,认真整改。联合检查组要严格执法,通过检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要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在检查中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和稽查建议机制,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发规律和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尽可能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蓄意隐瞒经营情况,造成偷、逃、抗、骗税费行为的予以坚决打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内外协调,严格纪律。各机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和整治合力。除自查自纠、自觉申报的外,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该入库的坚决入库,该加收滞纳金的坚决加收,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移交司法的坚决移交,严禁说情护短。
  附件1:国税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     办税人员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起止时间     至  
  自查情况   项 目   数 额   税 额   滞纳金
  调整销项税额      
  调整进项税额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亏损)      
  其它        
       
  合计      
  调帐记录
 
  填报日期     填报人     (签章)
  税务机关接收日期     接收人     (签章)
  说明:本报告由纳税人自查填报使用。
  附件2:纳税人自核自缴清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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