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8]56号
失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在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原1.88%调整为1%,转让双方应分别就转让合同或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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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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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