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10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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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03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4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关于公布湖南省第二批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湘财税〔2007〕47号)和《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湘财税〔2008〕29号),我省各市(州)、县新华书店已全部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为支持出版集团正在进行的整体改制上市工作,进一步落实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全省新华书店所得税退、免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免税期限。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文件,长沙、岳阳、常德、张家界所属市、县新华书店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除上述市、县外的其他10个市、州及所属县新华书店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及时办理免税和退税审批手续。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考虑到出版集团2008年9月份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的需要,对于各市(州)、县新华书店按政策规定免税期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及县地方税务局必须在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免税审批及退税手续,不得采取抵缴其它税款或留待以后抵库的方式。

  三、各市(州)、县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支持和落实新华书店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办理免税和退税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三处和计财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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