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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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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