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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