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湘税征字[87]第26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州县税务局,税务分局: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003号文件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规定,现将我省《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式样制发,由各级税务局按需要自行印制(纳税记录卡用白纸黑字,免税记录卡用白纸红字)。记录卡填写后要加盖专用戳记,由各县级税务局自行设计刻用。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已自行印制使用的,可以用完为止。
纳(免)税记录卡要随车携带,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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