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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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州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5%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州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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