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5]100号
1995年9月7日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随水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邵国税函(1995)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87号)精神。我局意见,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或自来水公司代地方财政等单位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除按规定一次性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暂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各项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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