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5]2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2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个人所得税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77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7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 第五款所指“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其具体范围,由各地州市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第三条 为保证税款不流失,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个人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第四条 纳税人应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并如实填报,按时报送。

为确保申报税款及时准确,纳税人应健全帐务核算应税收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建帐核算或帐务不健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建帐核算。

  第五条 纳税人帐册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如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出租者、公用电话个人代办点、建筑承包户和个体诊所等,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要在有利于促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建立健全帐务和前提下,经过调查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有偷税和抗税行为的。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市城区、武陵源区办税服务厅 暂停窗口服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市城区、武陵源区办税服务厅 暂停窗口服务的通告

按照张家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联防联控的总体部署,市城区、武陵源区所有办税服务厅从10月8日起暂停窗口业务办理,具体暂停时限视张家界市...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 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 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总局、省局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

常税发〔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常税发〔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提...

常税发〔2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涉税部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税发〔2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落实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涉税部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应对新型冠状...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湖南省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湖南省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