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厂等108家印刷企业核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00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对各地呈报的承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印刷厂重新进行了审定。经研究,批准长沙市人民印刷厂等108家印刷企业为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并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原核发的《湖南省发票承印许可证》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国税机关征管税收所需使用普通发票承印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取得《发票准印证》的印刷厂家,应依照核准的范围承印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好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专用纸张以及防伪用品。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的监督管理。《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各市、县国税机关应每年验证一次。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刷企业,要限期责令其纠正。对逾期不纠正的印刷企业,各地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核批准,撤销其承印资格,并收回企业的《发票准印证》。
三、对取得普通发票承印资格的印刷企业以及涉及发票印刷的有关人员,各地要抓好培训、教育工作,严格进行管理。 附:全省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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