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4]073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3日
你局《关于血站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怀国税函(1994)034号)收悉。据了解,卫生局系统成立的血站,利用人体的血液,通过机械分离出血清,再销往一些生产生物制品的厂家作原材料。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血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可由纳税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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