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税务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1994]288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10日
鉴于今年7月1日始增值税发票统一由人民银行印钞公司印制,各级税务部门在发票运输、仓储、保管、发放中费用支出较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发售、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向经营者发售增值税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印制成品价格基础上加18%的运杂、损耗、仓储费。以上标准是发售增值税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税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发票供应场所张榜公布各种发票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三、今后,国家若调整增值税发票成本价格,税务部门须持国家的正式调价通知向省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税务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在通知中所述18%的运杂、仓储等费用,已包含在省局原定价格之中,因此,各地发售发票的价格仍按省局征管处《关于做好发票管理站有关财务衔接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征函(1994)002号)和省局在今年10月份召开的各地、州、市征管科长会议上确定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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