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4]008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25日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省局决定,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组织力量,扎扎实实做好审查工作。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户,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和审核。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确定的认定条件和原则。
2、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的限额以下(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要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税。
3、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限额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应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间可收回或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各地、市的清理工作必须在1995年元月底前全面结束。届时,各地应将这次清理工作的全面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5、今后各地在审批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放宽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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