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80号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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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税函[1994]8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 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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