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1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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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长沙海关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通知

湘税发〔2019〕114号

全文有效

2019.9.12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湘潭、衡阳、岳阳、郴州市税务局,长沙、湘潭、衡阳、岳阳、郴州市财政局,长沙黄花机场、韶山、衡阳、岳阳、郴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要求,为积极稳妥在我省各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所在地市(地)级政府做好汇报

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迅速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市级政府做好汇报,取得支持,按照29号公告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做好宣传摸底工作

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好试点政策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试点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要就试点有关税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就试点需求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对确有需求的,要协助企业做好相关测算工作,辨明利弊。要加强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要求及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培训工作,设立点对点税务联系人,辅导试点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要求,防范税收风险。

三、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

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迅速完善和充分利用湖南省目前已有的综合服务平台,以适应试点工作要求。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要建立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试点企业管理,简化试点申请手续,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四、完善有关设施及条件

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开展税务工作所需各项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桌椅、办公电脑设备、网络,与税务办公相关的系统等,确保税务部门在综合保税区内顺利开展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各项税收工作。

五、其他工作要求

申请开展试点的湘潭、衡阳、岳阳等综合保税区,由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地市级税务局、财政局、海关联合向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长沙海关上报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29号公告第一条)以及有关机制建设资料。

有关准备工作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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