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8]29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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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国税函[1998]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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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30日国务院召开了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发出了今年必须保证实现工商税收比上年增收1000亿元的奋斗目标,同时郑重指出:“这不仅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带有全局性的政治问题。”他强调,要完成今年全国增收任务,必须坚决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并以此作为检验各级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准。提出这个方针是有针对性的,不但适用于今年,即使将来税制进一步完善后,也要这样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我省今年国税增收指标的完成,现就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征管第一线有足够的力量。

征管改革后,我省国税系统新的征管模式已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国税机关集中征收的管理方式,这对于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减少偷漏税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新的经营形式、经营方法不断出现,企业实行改制后出现了多种承包、挂靠、代理、租赁等经营方式及大量的零散、不固定的应税行为,仍然是国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和干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针对变化了的新情况,研究改进征管办法。四季度是一年中的征收旺季,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保证有一名主要领导来抓组织收入工作,保证征管第一线的力量,在抓好重点税收的同时,把抓好个体零散税收放在突出位置,下决心完成今年个体私营经济两种140340万元的年计划,力争多收多超,为确保实现我省今年国税的增收作出贡献。

  二、总结经验,抓住薄弱环节,改进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个体经营者的纳税意识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对于个体零散税收,要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对一些零散或不易控管的税收,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以解决国税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和全方位源泉控管问题。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在坚持自行申报、集中征收的征管模式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行政机关、金融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协税、护税积极性,开展委托代征等有效的管税办法。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范围:1、个体工商户、城乡集贸市场、边远零散流动经营的税收;2、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承包经营的税收;3、挂靠经营、联营联销等不规范、难控管的税收;4、按照《征管法》规定,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保证税收的稳定增长。

  1、凡按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必须由县级国税机关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具备受托代征条 件的单位签订代征税收的协议、合同,明确代征税收的范围和权利、代征税收的税种和政策及征管要求,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税款的征收和缴库的方法、代征税款的计划任务、代征的期限和支付报酬、终止税款代征的条 件等主要内容。

  2、可以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身有经济保证的单位。

主要是乡镇、区街基层组织,以及金融部门、执法和行政单位等,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受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应承担代征税收的一切责任,对因代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代征而致使税款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县级国税机关要对代征的税款、代征单位、被代征的纳税人和税源实行专门管理,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经常进行业务辅导和监督检查。被代征的税收是定额上缴的,应由国税机关负责定税;被代征的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不得由受托单位代办。

  4、县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发现受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代征权力,不能按时完成税收任务,超越权限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合同,避免税收工作遭受损失。

  四、认真做好代征税款入库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凡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收的税款,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按照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依照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的税款,按照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手续费。代征代扣的手续费均从国库退还。

对手续费的提取方法、核算管理、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五、突出重点,继续抓紧抓好个体零散税收的清理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抓好重点税源征收管理的同时,继续开展好对个体零散税收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集贸市场、商品流通集散地、各地违反税收规定作出的税收优惠区、行政区划交界地、委托代征税收薄弱点等。检查工作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作难度大的地方,上级国税机关应派人协助检查,检查情况由各地州市局于12月中旬报送省局征管处。

  以上通知,请抓紧布置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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