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8]6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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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3月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8号),此文件已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60号

失效

1998年10月8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时,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并制订出清缴欠税的计划,保证到期及时缴纳所欠税款,杜绝以延代欠,以延代免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的;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的;

      (五)按照现行税法需给予减免税照顾,在报批期间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

      (六)纳税人因经营不善造成暂时无法缴清税款的。

  三、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需办理延期缴税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发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并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说明以及所有银行帐户,当时资金情况证明等资料。

      (三)地税机关刘飞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严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署意见,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报县及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下达《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附件二)。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局审批权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县(市)局审批。

      (二)地(市)局审批权限:纳税人中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县(市)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地(市)局审批。

      (三)省局审批权限: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补税款,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重新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地、州、市局直属分局执行县(市)局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报地州市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执行地州市局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报省局审批。

  五、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持原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延期税款。主管地税机关对超过批准延期时间应缴纳税款而末缴纳的,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末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六、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七、各级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手续和管理工作。

具体审批事项由征管部门研究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发或办理呈报手续。

  八、对应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而未办理的和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地税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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