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各地、州、市局开展专项检查时均应成立由税收、稽查、征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做到专人负责,确保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局另行安排确定。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由省局每年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征管薄弱环节具体确定。
四、今年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重点,省局在《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年后几个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57号)作了具体部署。
以上请与总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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