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字[1998]04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五强溪电站电力增值税预征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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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五强溪电站电力增值税预征额度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04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3日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五强溪电站1997年上网电价的通知》((1997)湘价重字第86号)规定,五强溪电厂上网电价从1997年3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325元调整为0.348元。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1996)预字第103号)第一条关于“……以后若电价发生变化,预征额再作相应调整”的规定,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五强溪电站的电力增值税按电价调整后全年实现税额的60%即30元/千度在电厂所在地沅陵县预交,所纳税额75%上划中央,25%缴入省国库。然后再由五凌公司在长沙市进行结算清缴,仍然是75%上划中央,25%缴入省国库。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湘财(1996)预字第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怀化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五强溪电站的预征增值税足额征收入库,五强溪电站不得欠税,否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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