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8]11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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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1998]11号

全文有效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很快,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增长,形成了与其他经济成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壮大我省经济实力,活跃城乡市场,优化产业结构,广开就业门路,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所提供的税收收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收费秩序较乱,税赋不到位,税费比例失衡,不仅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且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清费、治乱、减负的精神,认真开展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省物价局牵头,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组成个体私营经济税费清查领导小组,开展一次个体私营经济税费清理检查,重点对各地自立项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征税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专题清查。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地市州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取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于8月底前发文公布取消,逾期不取消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乱收费款项全额收缴同级财政。

  二、凡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收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准截留、坐支收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支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募捐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凡经营服务性收费,须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各级物价、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全面推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只对收费登记卡上标明的收费项目承担缴费义务,同时有权举报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国家规定的税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更不得抗拒不缴。对拒绝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杜绝税源流失。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和文明服务,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认真解决好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脱节的问题。要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进程,并结合征管改革、税务稽查、调整定额、税务代理等工作,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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