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8]8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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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8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稽查部门必须严格举报材料的管理,设立举报案件情况登记簿,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案件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交办、转办,应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

      (一)属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案件、特殊举报案件;

      (二)举报案件涉及到应承办的下级机关问题的。

      三、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汇部统计表见附件1),在季末后15日内报告上级稽查部门,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上级机关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四、对举报人需要了解查处情况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将查处的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经费支出,依照湘政发[1998]1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六、奖励工作由各级稽查部门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湘国税发[1997]30号)具体承办。

      七、税务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拒不按规定给予奖励,上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办理。

      因不执行奖励制度而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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