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1998]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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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湘政发[1998]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依法治税,优化科收征管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保证税收立法权的集中。各地各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严格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特定、解释、更改、变通、调整税法和税收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强调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为名,制定下发越权减免税文件,或违规行政干预税收执法。对违反统一税法擅自开减免税口子,设置所谓“免税区”、“减税区”、“包税”或“变相”“包税”,实行地方保护,施加行政干预等,要认真清理,坚决纠正。对拒不清理、纠正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对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统一政策制定的减免税、“包税”等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同时省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建立、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强化税收征管。各地组织收入必须坚决贯彻“五不准”

要求,即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搞空转,不准由税务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集资缴税,不准由行政机关担保贷款缴税,不准买卖转引税款。各地不得单纯为完成地方税收任务,混淆税款入库级次,侵占、挤挖中央和省级收入。屠宰税或其他农村税收不得按人口或田亩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税务部门要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于国家税法授权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健全审核审批程序和制度。省财政厅要对税务机关征收手续费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各类税收分成和手续费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严格依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提取税收征管手续费,千方百计降低税征收成本。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严格依法收税,应收尽收,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挖掘税收增长潜力,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完成税收任务。

  三、维护税务执法权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维护和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主体地位,未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委托,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有关的行为、处罚结论及减免税承诺一律无效;其他部门非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缴税款。各地各部门不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擅自作出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分散发票管理权。银行、保险、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所使用属发票范畴票据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使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据范畴票据,按规定接受财政机关票据管理。要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对各类涉税违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处罚,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纳税人拖欠或拒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冻结存款、扣缴入库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欧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暴力税案件,保证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和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通过内部税收执法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税务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消除税收执法中的地方干预或地方保护,确保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本通知要求,对当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统一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要立即整改和纠正。各地要将清理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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