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局“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宁地税三发[1998]8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服务,严密税收征管,摸清税源底数,根据苏地税发[1998]25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普查范围
在我市(含五县)境内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二、普查内容
见附表《房产税及城市房地产税普查表之一-之六》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表之一-之三》,请各分局、县局务必按照我市统一要求,做好指标数据采集工作。各普查表中的数字均以1997年底的数字为准进行统计。
三、普查要求
1.这次普查是机构分设后省局第一次组织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请各分局、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妥善安排,认真做好对内、对外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大户要组织力量进行核查,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
2.通过此次普查,各分局、县局要修订税源户资料档案,将普查资料,输入微机,建立普查数据库。
3.此次普查于1998年6月底前结束,各分局、县局应于6月30日之前,向市局报送普查清册和统计报表(软盘)及总结。7月份市局组织力量对分局、县局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8月份对全市普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
4.各分局、县局进行普查工作总结时,对本地区的税源情况要有文字分析,包括本地区应税户数,行业税源情况及增减因素,税源大户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房地产情况以及近两年税源增减因素;本地区房地产评估情况,已评估企业房产调帐、未调帐情况以及评估前后税源对比分析等。
为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列入一级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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