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对<关于台湾、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8]5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函[1997]23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台籍、外籍人员利息所得、投资收益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财税字(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比照执行。
附件:省地税局苏地税函[1997]2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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