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应税的经营行为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8]2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5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应税的经营行为的请示》(宁地税一发[1998]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已文复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个人提供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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