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一发[1998]2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7]197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耐火度低于1580度的粘土,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按照1元/立方米执行;对砖瓦用粘土资源单位税额仍按宁地税一发(97)186号文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对矿泉水矿产品,在省地税局未作具体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资源税。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1.优化注册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鼓励各辖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