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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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5

为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原按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如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回按月申报的,依法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定期定额户采取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的税款征收方式,对实际经营情况不达起征点、但核定的定额超过起征点的,依法不征收税款;对实际经营情况超过起征点的,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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