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调整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5
为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原按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如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回按月申报的,依法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定期定额户采取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的税款征收方式,对实际经营情况不达起征点、但核定的定额超过起征点的,依法不征收税款;对实际经营情况超过起征点的,依法征税。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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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