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6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今年已基本结束,对集体企业资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均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按财税字[1997]131号通知的规定分别处理。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自1997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按有关税收法规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可以抵减企业以后应纳的房产税,但一律不得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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